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桂北传统民居特色,与古民居建筑特色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