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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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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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