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