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