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