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