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转租、出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