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人口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按每人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