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二条有效拟在本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进行居住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