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拟在本市居住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