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四条有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急征用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