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开办建筑工地食堂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