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开办建筑工地食堂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