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