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