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