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