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屠宰厂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