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流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无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的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