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流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市流通的畜禽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本市销售畜禽产品的屠宰厂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