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