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的结果科学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