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