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