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