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和湿地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