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湿地的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