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统筹协调区域或者流域内的水资源分配过程中,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结构和功能的需要有计划地采取措施进行湿地生态补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