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并组织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补水等措施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