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

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