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