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