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经批准修缮、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修旧如旧。新建的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4米。对影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