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二)保持名城原有总体格局、风格、风貌;(三)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