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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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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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