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