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台湾农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业的,享受自治区和玉林市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业的,在就医、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享受当地居民、企业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