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