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立法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