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