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在矿山安全工作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