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依据规定提出的意见被采纳之前擅自施工的,或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过修改未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就施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