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三百元处以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书就上岗作业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安排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以单位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