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矿山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和顶板状况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支护强度必须符合控制顶板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