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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未依法进行的选举无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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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