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