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均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一般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