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二)章程;(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者聘用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