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

(四)有四名以上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有二名以上专业专职会计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