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的,商品房预售人、预购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并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同时转移给受让人。预售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