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及其他附着物的行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