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必须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有关部门同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